(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大队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公路局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委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路政管理大队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县道公路路产;
(三)实施县道公路路政巡查;
(四)管理县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加强对乡镇的乡、村道路政管理进行帮助和业务上指导;
(八)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县公路局审核;
(三)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