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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大队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公路局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委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路政管理大队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县道公路路产;
  (三)实施县道公路路政巡查;
  (四)管理县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加强对乡镇的乡、村道路政管理进行帮助和业务上指导;
  (八)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县公路局审核;
  (三)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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