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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公路局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县公路局应对本辖区内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六条 县交委和县公路局将对各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乡镇,停拨该相关乡镇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公路局报送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以及县交委、县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由县公路局汇总报县交委审定后上报。
  第十八条 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采取路长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九条 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标识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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