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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上路车辆不损坏、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
  (三)从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此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越公路的低压电力线、通讯、广播电视线及管道净空一律不得低于5米;
  (四)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未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扩建;
  (五)公路两侧10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活动;
  (六)严禁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倾倒垃圾、废渣、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设置路障等;
  (七)严禁在路肩及边坡任意耕翻种植,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八)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语、企业名牌需经镇、街批准;增设平交道口应报相应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坚决杜绝和防止“三乱”现象发生。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纳入县、乡镇、交通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县道公路的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县交委自行筹措。乡道公路的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级公路养护管理的通知》(彭水府发〔2005〕9号)进行拨付。对于验收合格的村道公路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县财政每年按500-1000元/每公里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乡镇每年从财政支出中预留一定资金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作为维修经费的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日常保养和维修支出。
  第三十六条 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机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养护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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