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珠国土字[2009]49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及局属各单位: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业经局领导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项目支出预算(本制度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保证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珠府〔2007〕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大队和局属各分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给我局的,为适应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国土资源财政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申报、审核,核定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综合预算原则。专项资金预算应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科学论证、合理使用、量力办事原则。项目申报前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的审查;专项资金下达后,要按批复的资金合理安排使用,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