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市财政局批复,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外追加的项目一般不予追加经费,原则上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工作任务变动,或发生项目变更、终止、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时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由经办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由局计财科汇总审核,经局务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批复才能调整单位预算。
项目预算申请调整,原则上应当在本预算年度10月31日前办理。
因以下原因确需调整的,各单位应说明调整的原因、内容等:
(一)单位职能、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等造成预算管理关系变化,需要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的;
(二)因宏观政策变动、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因素造成单位收入变化,无法完成预算任务的;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因素需对原支出安排项目进行调整的;
(四)其他有关因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资金,并指定专人负责当年度预算资金执行的监督落实,无特殊理由,年度预算完成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执行的总结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部门预算起,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总结分析和问题处理意见随会计报表报送局计财科。
局计财科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各单位核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未达进度要求的项目,经办单位应向局计财科提交书面说明。局计财科应在每季度向分管财务局领导报告各单位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向局务会议通报、分析全局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
(一)属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局计财科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拟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局计财科审核,呈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核准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
承担单位按批准的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和《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领导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内“一支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