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算年度终了后,专项资金项目未完成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业务科室应于本年底前向局务会议提交进度报告,说明原因、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业务科室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向局务会议提交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资金财务报告。
上述报告或总结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局计财科。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成果档案等,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和归档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局内部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十三条 局计财科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或截留、坐支、挪用预算资金的,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后,各使用单位或业务科室要按规定及时组织自我绩效评价,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并于本年底前将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自评报告书材料送局计财科。局组织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项目继续实施或扩大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格式进行评价、编写。各单位对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单位应向局计财科提交全年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附说明)和分析评价情况,经局计财科审核汇总后提交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阅后,交局人事监察科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并送驻局纪检组备案。
对连续多年无正当理由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好的单位,原则上在下年度压减该部门项目经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局计财科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