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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乡用电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乡用电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青价格〔2009〕51号 2009年3月12日)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现将我市城乡用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供电企业装设的电能计量表应按规定的周期定期校验和更换,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二、
电能计量表在正常使用周期内,用电客户提出校验表申请的,供电企业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验表费每只6元,交通费每次20元。经校验,如果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规定允许范围的,供电部门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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