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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局、财政局《南京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补贴对象及标准:凡我市农村居民,规定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指定产品,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农村居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2台(件)。

  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家电下乡产品的种类、最高限价等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三、流通企业与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由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并经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市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共20家(名单附后),今后如果增加另行公布。

  (二)销售网点的审核备案

  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五是有相对完善的配送、维修服务能力;六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备案。区县商务(商贸)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核准备案工作。中标流通企业推荐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以及作为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区县商务(商贸)局进行备案登记。各区县商务(商贸)局接到销售网点书面备案申请后,应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与要求,会同区县财政局于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销售网点报市商贸局、财政局;市商贸局、财政局将各区县核准的销售网点,统一对社会进行公告,同时报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备案。

  3、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少农民购买费用,原则上每个县城设立5-8个家电销售网点,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立2-5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可以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销售网点的管理

  1、各销售网点要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县商务(商贸)局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暂停直至取消其销售资格。

  2、中标流通企业要督促各销售网点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完善售后服务。销售网点在销售完成后3日内必须将销售信息输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如因录入信息不及时影响农民申领补贴的,由授权的销售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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