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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局、财政局《南京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3、销售网点备案后,按照要求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4、严格执行价格规定。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有举报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则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四、补贴资金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区县财政局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安排审核人员,并负责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

  2、购买人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需提供的资料为:(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储蓄网点开立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是经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以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与兑付

  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购买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具体操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9〕4号)规定执行。

  (三)退货审核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出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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