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各县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15日前,市、县粮食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政府进行重点复查。
(五)迎检阶段。2009年4月底前,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准备工作。
(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上旬,市政府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09年5月底向省报送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财政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参加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有关具体工作由粮食局承担。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明确责任。县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