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内容和组织实施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1、做好困难企业的界定工作。困难企业的界定依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实施。
2、以困难企业为主体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利用生产间歇和设备维护时间,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对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稳定职工队伍。
3、落实困难企业培训补贴。对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困难企业,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可凭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豫财办社[2008]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
1、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培训投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所需资金按实际需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确保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省辖市财政部门要抓紧印制培训券并及时下发。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各地应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及补贴的申领、发放程序仍按豫财办社[2008]231号及豫劳社劳务[2006]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积极开展分类培训。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积极创新培训方式,推广培训机构与乡(镇)联合培训,降低农民参加培训的成本,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返乡农民工,要搞好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返乡农民工,着力开展3-6个月的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要着力提供创业能力、市场经营知识的培训。全省各技工院校特别是劳务输出基地县县办技工学校要根据市场及返乡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科学设置培训专业,面向返乡农民工专门举办培训,积极招收返乡农民工入学,尽可能多地培训返乡农民工。每所县办技工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不少于100人,对入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可注册技工院校学籍,参照技工院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