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和失业人员特点,以就业为导向,积极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要以2009年新增失业人员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以技能提升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力争2009年对30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2009年要对3万名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规模,每年组织10万名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预备制培训期满愿意在技工学校继续学习的学员,可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享受技工院校在校生相关待遇。同时,进一步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专门招收“两后生”开展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保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对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要抓紧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大力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摸清底数。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培训。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