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人员抽调和编组安排。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按规定做好编组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被查单位派出一个普查组,组长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普查组可分若干个小组同时进行普查,每个小组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4.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上旬前,组织清仓查库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业务培训。2009年3月下旬,各级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5.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在4月10日前上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比较重的地方,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12日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由丰城、樟树、高安、上高各选择一户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且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典型调查。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4月25日前将普查总结报告和普查结果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由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送外省检验,5月25日前取回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
(五)抽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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