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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云浮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中关于设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云浮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浮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将纳入云浮市科学技术奖管理范畴,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市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云浮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导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负责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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