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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等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每年本地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原国发〔2005〕36号文和粤府〔2006〕3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市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
  (一)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利用现有各项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把创业培训范围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全社会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至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1000名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创业增加就业岗位3000至5000个,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享受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三)鼓励青年创业。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500名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本市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四)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级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创业提供场所,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政府投资兴办的商贸市场应向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人员优先提供经营摊位,对在社区举办服务业的,要优先安排经营场地。各县、区要建设一个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按政策给予收费、场租、电价等方面的优惠。
  (五)优化创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组织创业者交流创业经验,沟通创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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