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强化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
(一)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力争全市劳动力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适应产业升级的需要,推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至2012年,力争每年组织劳动者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15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全市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左右。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技工教育。到2012年,市技工学校要建设成为国家重点技校、省示范性技工学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设市第二技工学校。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1所技工学校或市技工学校分校。市技工学校的在校生规模达到5000人,年培训规模达到3000人次。全市建成1个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1个技师工作站,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加快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和职业资格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根据本市的支柱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发新工种。
(四)拓宽筹措职业培训资金渠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继续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府〔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统筹其中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企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
五、 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城镇“4050”人员和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订。
(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以下就业援助:
1、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