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范围内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城镇居民密集区直观可视范围,城市和重要工程规划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地表水资源保护区、水利电力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生态公益林区、滑坡、泥石流易发区一律划为禁采区。
(二)全面规划,总量控制。
各县、区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石矿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将采石场的设置、整治、复绿工作纳入我市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统筹,优化采石场布局。要进一步摸清行政区内石矿资源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及可采区,使石矿资源开采布局在既保障建设需要情况下,又有效地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防止盲目开采。原则上在一个镇内只能批准办一个石场,建筑市场不发达的山区小镇不办石场。
根据全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初步调查,每年约需建筑碎石料370万立方米。根据潮州市“十一五”规划及至2010年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每年开采总量控制在500万立方米(约1350万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3号)分配给我市的采石场控制指标,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布局的合理性,全市采石场控制数为25个,具体分配如下 :湘桥区7个、潮安县9个、饶平县9个。生产规模全部为年产10-30万立方米。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新设置的采石场采矿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国土资发〔2006〕12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根据《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97号)的有关规定,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到期,原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的,经价款评估后可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
(三)限时整治,分期实施,按期复绿
我市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分三期进行,到2010年按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完成治理工作任务。
首期是广梅汕铁路、汕汾高速公路、国道324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韩江、黄冈河两侧可视的采石场,滑坡、泥石流易发区的采石场,在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并复绿。
二期是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城镇居民密集区可视范围,城市和重要工程规划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饶平海山海滩岩田、潮安海蚀地貌自然保护区),地表水资源保护区,水利电力、科研设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生态公益林区内的采石场,在2009年底前要求复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