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是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布局不合理以及开采方式不按规范要求的采石场,在2010年底前全部关闭并全面复绿。
四、复绿方法。
(一)以点带面。各县区可在本区域内选择1-2家石场作为试点,先行复绿,在取得实际经验后才全面铺开,以期达到较好的效果。
(二)开壕填土。在坡度较缓的石壁上爆破开凿1-2米深,0.6-0.7米宽的壕沟,再填土种植。
(三)喷种草籽。在坡度较急的石壁上用专业高压喷播机喷射泥土拌草籽进行播种。
(四)砌挡土墙堆土种植。在石壁脚砌挡土墙后填放客土种上藤蔓类植物。客土要足量并拌上部分营养土,给植物提供良好生长环境。
(五)撒播松柏籽、草籽。较陡削的地方采用撒播松柏籽、草籽,让其尽快复绿。
种植的植物种类,尽量选用耐旱型植物。
五、资金来源
目前,全市共有178个采石场需要复绿,按照《潮州市矿产资源规划》,复绿资金需5850万元。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的原则,资金来源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对采矿权有效期内的采石场,采取边采边复绿,并收取足额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确保复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3号)精神,可合理提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按程序出台新的标准,确保治理资金到位。
(二)各县、区要加快矿业权进入市场步伐,通过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筹集复绿资金。
(三)对已关闭找不到业主,尚未治理的采石场,原则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治理。
六、措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从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高度出发,把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林业、安全生产、水利、环保、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复绿工作责任到位、投入到位、考核到位、成效明显。
(二)严格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复绿预算依法收取足额环境治理保证金,监督采矿权人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边开采边逐级复绿。对复绿不符合要求或采矿权人拒不复绿的,动用已收取的保证金投入复绿。要加强对采石场开采过程的检查监督,引导和督促采矿权人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开采场地要建沉沙池,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对拒不采取环境治理措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