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都可以试点用于“三农”贷款担保。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试点范围,扩大承贷对象,凡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有地上定着物的农村小企业和承包经营户,都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降低抵押收费。积极探索农民林地(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明确登记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
八、加大财政货币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力度
(二十四)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乡镇设立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积极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对在乡镇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对按规定批准组建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省财政按到位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乡镇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省财政给予50%返还。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增加贷款投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放的“三农”贷款,按贷款新增额由省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提高单笔小额扶贫贷款的上限额度,增加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规模。鼓励各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核销“三农”贷款损失。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商业银行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对成功实现首发上市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五)综合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和现代化支付工具,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重点、新增贷款规模运用上向“三农”倾斜。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系统电子化建设,大力发展银行卡业务,积极开展农村地区金融机构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等支付结算业务试点,畅通资金结算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