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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爱卫办制定的《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爱卫办 2009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提高供水水质,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测管理。
  第三条 从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作和进行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协调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环保等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工作。
  第六条 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含卫生学评价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制定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卫生监测网络和督查、考核制度,编制卫生监测年度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农村生活饮水卫生监测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及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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