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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八、加大服务力度,促进以商招商

  各地、各部门要更加灵活主动地为外来投资企业做好服务,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增强其继续在我省投资发展的信心和决心。要认真落实外来投资促进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的市场环境、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外资项目优先保证用地指标;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境保护等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要深入贯彻实施《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并注重发挥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对外来投资服务部门的公开评议工作,提高外来投资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切实帮助外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附件:
  2009年全省各州(市)引进内外资工作目标表

工作目标

州(市)

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引进省外到位资金

(亿元)

昆明市(含3个开发区)

52000

260

昭通市

200

38

曲靖市

3500

92

玉溪市

1800

55

楚雄州

800

42

红河州

1200

74

文山州

200

30

普洱市

300

54

西双版纳州

300

20

大理州

1800

37

保山市

600

26

德宏州(含边境合作区)

1300

17

丽江市

600

56

怒江州

100

21

迪庆州

500

22

临沧市

800

21

合计

66000

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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