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确保质量安全
1、以政府投资工程、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突出对扩大内需项目、轨道交通和大型桥梁等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监督力量,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监督和服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以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重点,重视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钢结构等特殊结构形式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对质量问题,特别是重大质量风险源要加强事前预控,防范其技术风险。
3、以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
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把实施建筑节能与提高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建筑节能与工程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之间的关系,确保在施工、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中有效落实节能管理规定。
4、以质量通病治理为重点,以专项治理为手段,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完善和制定质量通病防治要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护栏、钢结构涂装、玻璃安装、门窗制作安装、钢筋制作绑扎、悬挑结构、外墙保温、砌体工程、边坡工程等薄弱环节和细部上下功夫,加大监管力度,明显减少工程质量通病。
(二)深化质量监督改革,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1、规范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效能。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积极深化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模式,明确监督工作内容,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提高监管效能。
2、加强质量巡查,切实强化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将工程质量巡查工作常态化,切实改变质量检查“提前告知”的做法,要结合实际及全国工程质量执法大检查的要求,开展联合、交叉检查,增加夜间和节假日突击抽查等手段,体现巡查的随机性。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要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依法应予处罚的要予以处罚,强化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确保巡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3、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监管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等级分析评定系统,集中有效的监管资源对重点工程、合同价异常的工程、质量风险大的工程以及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业绩少、信誉低、质量保证能力差的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质量水平及时调整监管力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监管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