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人办发〔2009〕27号)
各市人事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艺美术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评审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尤其是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经国家及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等)和现代工艺美术(工业设计、平面设计、装饰设计、服饰设计、包装设计、动漫画设计、环境艺术、造型艺术及其它新型工艺美术)的理论、科研、设计、制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艺美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