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其成果经省(部)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4、主持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经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独创或主持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国际或国家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入选省级专业展览,获得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6、独创或主持创作1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美术作品,由省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
7、独创或主持完成的2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省级以上大中型项目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不少于1篇)。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师条件
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条件
组织并指导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制订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付诸实施;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组织并指导初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二)业绩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县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2、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
3、参加编写1项以上省(部)级规范、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
4、独创或主持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1项以上;或入选市(厅)级专业展览,获得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