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珍品馆)收藏。
6、独创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项目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2、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课题);或者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2、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2项以上。
3、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独创或主持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或入选市(厅)级专业展览,获得二等奖2项以上。
5、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珍品馆)收藏。
6、独创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中型项目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者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五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