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技艺,具有解决本单位工艺美术类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包括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业绩成果须提供奖励证书、鉴定证书、认定证书、收藏证书、中标证明书、财税部门出具的利税报表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艺美术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工艺美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 凡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或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审会评审。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工艺美术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