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省直部门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第九条 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年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条 省直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
l.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2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
4.其他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如不可预见费结余资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省直部门,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年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省财政厅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省财政厅在下年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