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
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2009]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史志办公室反映。
二○○九年三月九日
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实施意见
为规范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和《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验收程序与主体
(一)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
(二)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
(三)《清远市志》由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组织初审、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复审、省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四)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由各县(市、区)史志(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初审、清远市史志办公室组织复审、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二、审查验收人员
(一)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地方志等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13~15人组成;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
(二)清远市史志办公室成立地方志书复审小组。设组长和主审,由市史志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熟悉地情的专业人员6~8人组成,其中地方志部门以外的专业人士应有2~3名。
(三)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文,成立初审小组;参加初审的人员为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和熟悉地情的专业人员,不少于9人。
三、审查验收内容与重点
(一)主要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
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