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查验收机构名单和参加审查验收人员名单应列入地方志书,以示负责。
(八)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妥善保存地方志书初审、复审、终审的送审稿和审查验收表、终审会议纪要。
六、审查验收工作步骤
(一)初审工作步骤:
1、起草初审报告。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起草,内容包括:志稿编修过程及参编单位、人员情况,志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现达到送审程度,并备齐行政区域图及保密证明(一式两份,编修单位和上级地方志部门各存一份),请予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组长填写《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表》。如认为志稿不成熟,需作较大修改和补充,应退回修改,再确定初审。初审会议应指定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发言情况及会议决议,并作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基本工作档案存档。
3、初审通过并按要求修改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起草向上一级的送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志稿编修的过程和志书优点,志稿征求意见过程,初审决议及修改情况,请求复审。送审时应同时提供保密委员会和国土局出具的证明。
(二)复审工作步骤:
1、清远市地方志书复审小组组织对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进行复审。
2、参加复审人员应列明负责的篇章。通过复审后,由组长填写《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表》。
3、向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提交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内容包括:该志的编修过程及基本情况,初审和复审的主要情况;志稿的基本质量和主要优点;志稿存在的主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说明;建议批准出版等。
4、复审会议应指定专人使用专用笔记本,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本应当作为基本工作档案存档。
(三)终审工作步骤:
1、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组织对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进行终审。复审机构的市史志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志稿单位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主编、地方志办公室主任等需列席会议。
2、终审要形成《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由主任签发,作为修改的依据。
3、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验收的志稿,若超出审查意见范围进行重大修改补充的,必须报市史志办公室,并向审查委员会主任报告。
4、审查会议需有专人使用专门的记录本,记录审查委员的具体意见,特别是主任逐项确定的修改意见,应当逐项如实记录清楚,并将会议记录本作为档案存档。终审通过后,根据终审意见组织对志稿进行修改并完成后,才能公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