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局属社会组织业务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沪民执发〔2009〕2号)
局属各社会组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总结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按照2009年度整体工作安排,结合年度检查工作,今年上半年将对局属社会组织近两年来的业务活动及组织自身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协会检查内容
1、组织结构及其建设发展情况;
2、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
3、理事会会议情况;
4、法定代表人及其秘书长履职情况;
5、管理制度建设及其落实情况;
6、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及其成效;
7、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8、员工管理情况;
9、分支机构管理情况;
10、有效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11、工作计划及其发展规划。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内容
1、组织结构及其建设发展情况;
2、召开理事会或者管委会会议情况;
3、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4、管理制度建设及其落实情况;
5、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及其成效;
6、资金管理及其使用情况;
7、员工管理情况;
8、有效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9、工作计划及其发展规划。
(三)基金会检查内容
非公募基金会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局属非公募基金会绩效管理评估规范》进行检查。
公募基金会参照《上海市公募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试行)》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