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
(三政办〔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下同)提出奖励扶助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扶助制度为目标,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奖励扶助内容
(一)加大对农村独女户的奖励力度。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每户每年发放500元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
(二)提高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扶助金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三、方法步骤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公示、信息备案五个步骤:
1.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申报,并填写《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村级评议。村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符合条件的,每年2月15日前将《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级初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对象的有关资料在每年3月15日前,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每年3月31日前确认本年度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予以公示。
5.信息备案。经确认具有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其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