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关于重申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发改[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2008年6月12日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议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取得了新的突破。但是,规避招标、强制投标人带资垫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形仍然时有发生。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禁规避招标
达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医药用品采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严禁强制带资进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三部委《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严禁招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或将带资垫资和“预交”履约保证金作为投标的强制条件,以及一般项目以“BT”、“准BT”等形式进行施工招标等违法招标行为。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要加强对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严格项目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投标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投标,不得资质挂靠或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法定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