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能耗持续增加。有关数据表明,目前,建筑能耗已经占到全国总能耗的近30%,成为与工业、交通和运输并列的四大能耗之一。建筑节能是建设行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实施。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一)严格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管理。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市城市规划区新建项目标准执行率达100%,实施率达90%以上;各县(市)新建项目标准执行率达100%,实施率达70%以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委托设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审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二)认真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供热计量及管道系统、照明设备、热水供应设施等,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到“十一五”末,全市要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4万平方米。各县(市)改造任务是:义马市3.0万平方米、渑池县3.5万平方米、陕县3.0万平方米、灵宝市4.5万平方米、卢氏县2.0万平方米。各县(市)要加强宣传引导,稳妥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