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做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节能建筑检测、认定工作。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和认定合格的节能建筑,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河南省节能建筑标志》。经检测,达不到国家规定节能标准的项目,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重新认定。
(六)建立建筑物能耗公示制度。建立新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施工、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对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公示;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定期将采暖、制冷、照明等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奖优罚劣,带头搞好能源节约。
(七)改革供热收费方式,逐步实行计量收费。要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鼓励发展集中供热,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现行的供热收费方式,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对于不能采用计量收费的,应对节能建筑采取优惠一定比例的收费办法,提高全社会自发搞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积极性。
四、强化保障机制
(一)完善建筑节能工作的各项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发展改革、建设、房产、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运行机制,督促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建筑节能责任目标。实行建筑节能责任目标追究制,对完不成上级下达责任目标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价及开工报告发放时,审查项目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划管理部门要在规划设计和方案论证时审查项目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管理部门要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竣工备案时审查建筑节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房产部门要督促和监管房地产企业对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定期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依法对建筑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建筑节能情况开展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的行为。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