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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2)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15分):未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全年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得15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但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的,得10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且死亡人数比2007年上升的,超过考核指标1人的扣8分,超过考核指标2人的扣12分,超过考核指标3人的扣15分,扣完即止。

  (3)火灾事故控制考核指标(5分):全年的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得5分;全年的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2.5分;全年的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扣5分,扣完即止。

  (4)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10分):未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的得10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但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的得8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且死亡人数比2007年上升的按下列标准扣分,扣完即止:一是全年控制指标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每超过考核指标1人的扣5分;二是全年控制指标总数21人至30人的,每超过考核指标1人的扣4分;全年控制指标总数31人(含31人)以内的,每超过考核指标1人扣3.5分,扣完即止。

  2、相对指标(共9分),其中亿元GDP死亡率(3分)、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3分)、道路交通万车(次)死亡率(3分):相对指标考核基数以北片(连州、连南、连山和阳山)和南片(清城、清新、英德和佛冈)两个平均数为准,各县(市、区)对号入座,等于或低于上年平均数的得满分;高于上年平均数的,按每超过0.1个扣1分,扣完即止。相对指标基数计算以市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遏制情况(15分)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按下列标准扣分,扣完即止:一次死亡3-5人的工矿商贸事故、火灾事故,每发生一起扣4分;一次死亡3-5人的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分;一次死亡6-9人的含工矿商贸事故、道路交通或火灾事故,每发生一起扣5分;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每发生一起扣15分。

  上述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且要扣分的,若负主要责任的车辆属于事故发生辖区的,按上述标准扣事故发生地的分值;若负主要责任的车辆为市内其他县(市、区)的,按上述标准二分之一扣事故发生地的分值;若负主要责任的车辆为外市、外省车的,按上述标准三分之一扣事故发生地的分值。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资金投入情况(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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