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潇湘南路沿线有关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8〕43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潇湘南路(洋湖垸防洪通道和湘江西岸堤防工程)的建设需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8条规定,决定收回潇湘南路(洋湖垸防洪通道和湘江西岸堤防工程)沿线有关单位内共计99534.26平方米土地(其中洋湖垸防洪通道42845.35平方米,湘江西岸堤防工程湘江西岸堤防工程56688.9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80809001号(洋湖垸防洪通道)及20080809002号2(湘江西岸堤防工程)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符合政策给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