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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育,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结合我市矿山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市有煤矿3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498家(含砖瓦轮窑粘土矿198家,地下矿山80家);尾矿库6座。其中98%为小型矿山,安全基础薄弱,管理松弛,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安全条件较差;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和近期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对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总量。
  二、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矿山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做到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安监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矿山安全整治标准,加强对持证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伤亡事故;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无证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已取缔、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公安部门要禁止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和非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加大对非法买卖民爆物品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和非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电力部门负责矿山周边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管,禁止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和非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供电。
  三、强化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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