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尾矿库整顿关闭重点。下列尾矿库予以关闭:被确定为危库的;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废弃的尾矿库;严重威胁下游安全距离内居民和学校、集市、铁路、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饮水水源安全的尾矿库;未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尾矿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尾矿库。下列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被确定为险库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尾矿库;库内存在非法采(选)厂及其他非法设施,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尾矿库。
(四)明确尾矿库隐患整治时间要求。
1、关闭库应于2009年2月底前全部关闭到位,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
2、停产整顿库定于2008年12月底前全部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3、凡关闭库、停产整顿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存在城镇居民和学校、集市、铁路、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涉及饮水安全的,于2008年12月底前消除险情;险情未消除前应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检测监控。
(五)落实治理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治理责任,落实尾矿库治理资金,整治尾矿库隐患。
(六)明确整治效果。通过专项整治,尾矿库坝体应通过稳定性复核,整治后的坝体无塌陷、裂缝、位移、沼泽化等情况;坝体浸润线深度符合设计要求;排渗设施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符合要求;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按设计方案修筑;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符合要求。关闭的尾矿库必须经整改后达到管道设施规范,截洪、排洪泄洪、排渗、排水系统完善,尾矿库安全观测、检测设施齐全,尾砂坝库植被覆盖良好,达到闭库标准和要求。
(七)妥善处置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的居民和重要设施。对尾矿库下游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及重要设施,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对危库、险库威胁范围内的居民,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险情未消除前必须落实现场监控人员24小时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
四、整治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
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各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为尾矿库归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要将辖区内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管责任人向社会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对全市尾矿库实行市、县二级挂牌督办制和整改销号制。对确定为危库、险库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确定为病库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各类尾矿库,各级政府要定期跟踪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尾矿库未经整改验收合格,不得销号。
(二)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