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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发改、经委、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严格实施“十个一律”:
  1、对没有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
  2、对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选厂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3、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下达停止生产指令;
  4、对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5、对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安监部门批准的尾砂回采再利用行为一律取缔;
  6、对非法建设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
  7、对废弃的尾矿库以及已达到设计库容的尾矿库一律予以闭库;
  8、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
  9、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10、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尾矿库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各相关人民政府要把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与小选厂、小矿山整治相结合,加强群众和新闻监督,加大对非法生产、违规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关闭向已闭库或库容已满的尾矿库排放尾矿的选厂和直接排放尾矿造成环境污染的选厂;对非法选厂及尾矿库,特别是在尾矿库内外的违规选矿点,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采取断水、停电、行政问责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四)严格供电管理
  各级电力部门要严格对选矿厂的供电管理,不得对非法选矿生产活动提供任何电力供应;对列入整顿关闭名单的尾矿库一律不予供电;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要及时停止供电,直至隐患整改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供电。对于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立即拆除选矿厂的供用电设施。
  (五)严格整顿关闭验收
  对整顿关闭和隐患整改完毕的企业,各地应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相结合”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安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三同时”规定,严格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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