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0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沙颍河流域的地表水生态补偿。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我市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
第四条 对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值时,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的补偿金:
1.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照1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2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3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