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大力促进就业
(五)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后,已办理登记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六)合理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按《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停止征收。
(七)完善就业援助补贴制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按规定参加1-2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1-2次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介绍成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市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免费技能(创业)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经享受的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