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或实现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从次月起,民政部门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低保对象两次拒绝推荐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并在《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备注栏注明上述情况。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十)培育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各地政府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和培育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我市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四级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就业促进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点、线、面”的要求,积极构建立体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设立“岗位信息服务中心”,专责对本地就业岗位信息收集登记、分类整理、信息发布和匹配处理,提高就业岗位匹配效率;设立“电话就业服务中心”,为在本地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提供快捷及简便的就业选配及远程就业服务,实现求职一线通,提高就业服务效率;建立“就业服务内联网”,以网络为载体,将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资源共享、信息通畅的就业服务体系,条件许可的可逐步推行网络互动就业服务。
(十二)严格就业凭证管理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的要求,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消除就业差异,落实平等就业和公平就业保障机制。加快《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工作,以《手册》中的失业登记记录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待遇的唯一凭证。积极开发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争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社会保障卡制度,并逐步实现由《手册》到社会保障卡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