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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八)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对5万名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村劳动力、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普惠制培训,实施好“一户一技能”计划,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十九)推进创业培训富民工程。2009-2012年,全市每年组织2000名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带动就业6000人以上。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推进创业培训富民工程作为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载体列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产业特色,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从各方面予以优惠扶持。

  (二十)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鼓励青年创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0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成功创业并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本市户籍的初次创业人员或二次创业企业家,获得市委或市政府表彰的,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一)开展“东亮式党员创业”活动。发挥农村党员创业典型的带动作用,通过贴息贷款等政策扶持。对成功创业并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结合其创业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免费创业指导;对所吸纳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给予有针对性的免费上门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指导或上门技能培训后,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或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搭建高标准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指导、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公益性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公益性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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