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3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2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部署,我市市级规划已经完成了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和7个专题研究,为切实做好县(区)、乡(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修编)工作,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现将做好规划修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手段,是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及年度计划安排的基础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年期已近,各县(区)、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规划修编作为2009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确保工作进度。县(区)级规划大纲要在2009年7月底前上报审查,2009年年底前完成规划成果报批;乡(镇)级规划要与县(区)级规划同步编制,力争2009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2010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审查批准。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级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好规划修编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规划修编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为加强对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成立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不能按时、保质完成规划修编任务的,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修编的组织、协调、审查和报审等具体工作。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