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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五、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除中央应收部分和资源补偿类费用外,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经贸区域发展资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十七、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的国家和省级自主创新平台,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的技术培训平台,其开展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十九、对列入年度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在计划合同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在申报省财政相关资金时可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有关部门在备案、核准、审批以及申报等方面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扩建或异地搬迁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二十二、在确保全省减排质量目标和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区域环境容量指标优先配置高新技术项目。

  二十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在配额发放、检验检疫、报关通关、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十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可以下调为500万元,子公司由3个下调至2个。

  二十五、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在其专利申请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在其产品商标注册尤其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方面应给予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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