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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十七、免费向高新技术企业开放“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专利信息,提高自主研发起点、避免专利侵权。

  二十八、积极培育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全面提高所在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二十九、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重点高新技术项目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可以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三十、企事业单位以其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在本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上市的,第一年免除技术产权交易手续费。实现交易的,省内公益型交易机构返还为企业所提供的科技文献信息查新报告等项服务费用。

  三十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务性成果,在1年内没有实现成果转化的,可交由项目完成人(或成果发明人)创办(或参股)的科技企业对外进行转化;允许其在获利2年后向原单位偿还投入经费,经费偿还后,知识产权归其个人。

  三十二、对以独占许可等方式引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创新及科研成果转化资金给予立项支持。

  三十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优势产品及品牌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申报和认定上给予倾料。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省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十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承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对获准承建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同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十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首发、借壳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三十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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