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
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25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
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医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各族群众就医用药安全为目的,以《
药品管理法》、《
广告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打防并重,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用药环境,切实保证各族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借助虚假宣传,打着各种“学会”、“协会”、“医药科研单位”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义诊”、车体药品医疗广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