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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纳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屡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发布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定点单位的监管,取缔非法坐堂行医,对存在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定点单位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各级公安部门要对医药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介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制售假劣药品、非法行医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加大侦查侦办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要会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应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播放的监管,做好播前审查把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严格做好医疗、药品广告审查、播放和登报工作。
  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监察局和纠风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3月6日-3月1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
  自治州成立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全州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本辖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员制度,并将联系员名单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送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9年3月11日-5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
  (一)自查清理。各县市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召开自查部署会,发动、指导和督促辖区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广告业主按专项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自查自纠零报告制度,制作自查自纠登记表,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广告业主每周上报一次自查自纠情况。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要自查本单位已经或拟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及医疗资讯服务节目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要自查是否存在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要自查是否存在非法坐堂行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广告业主自查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纠正,同时上报整改落实报告。
  (二)执法检查。各县市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部门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坚持以部门执法为主,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为辅,开展执法检查,并根据市场管理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对存在问题的广播电视媒体、报社、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广告业主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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