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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减轻农业灾害损失,根据财政部《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农业灾害以及灾后救助、重建的专项资金。

  农业灾害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水利基础设施等构成严重威胁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农业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灾、风雹灾、冰冻雪灾、森林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和森林突发性、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检疫性病虫草害,列人国家公布控制的一、二类动物疫病等。

  第三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预防和控制农业灾害任务,以及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者。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业救灾资金补助数额与灾害程度相一致原则。根据农业受灾情况、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重灾多补、轻灾少补、急重优先、统筹安排。

  (二)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原则。农业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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