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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农业灾害受灾对象直接补助;

  (二)购买农药、种子、种苗等农业救灾物资补贴;

  (三)森林、草场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物资以及采用综合防治技术和生态控制等方面的补助;

  (四)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扑救等方面的补助;

  (五)购买种畜补助以及栏圈修复补助,畜禽免疫接种、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补助;

  (六)水利基础设施灾害修复等支出补助;

  (七)灾害监测、预报、评估和防灾救灾调度、指挥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救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农业受灾情况、救助需求、恢复重建需要共同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对中央、省下达的需由地方安排具体项目的救灾专款,以及因灾临时安排的本级救灾资金,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对防灾、抗灾、救灾必需的工作经费从本级财力中安排,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并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 农业灾害发生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迅速核定所管辖行业的灾害损失,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拟定救灾或者灾后重建规划和资金补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合理使用和救灾项目按期完成;负责汇总救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农业灾害发生后,财政部门应当审核、汇总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受灾情况,提出救灾资金申请,争取救灾资金支持;商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本级财力和上级救灾专款分配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汇总救灾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农业救灾资金可通过货币或者实物等形式发放。通过货币形式发放的,一般应当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乡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对需集中采购农药、种子、种苗、种畜等救灾物资的,可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发放到农户的救灾资金,应当通过“一折通”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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